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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未确认 1.6万飞入他人账户

2008 年 08  月 26 日     来源: 长江商报 


储户状告银行 法院:尚无姓名确认的强制规定,银行不担责 

  本报讯(记者 蔡鹏飞)在银行ATM机上办理转账时,只核对了账号却未核对姓名,市民郭先生将1.6万元转至陌生人的账户上。一怒之下,他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索赔。记者昨从法院了解到,银行是否应提示账号户主姓名,目前没有强制性规定,故判银行无责任。银行业内人士称,是否有姓名提示确认环节,出于办理业务效率等方面因素的考量,各家银行的做法不同。 

  储户 

  未核实姓名 1.6万“打水漂” 

  今年1月9日下午5点多,郭先生在洪山区珞喻路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办理转账业务,“我输入账号后,ATM机只提示我确认账号,却没有出现转账户主的姓名等信息确认,最终导致我进行了错误的转账。”郭先生称,因为银行只提示确认账号,而没有姓名确认,导致1.6万元转入了陌生人的账户上。 
   “我在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办转账,每次都有姓名提示确认。”郭先生认为,银行在提供ATM机服务时,有义务、有责任提供明确的交易提示,由于银行未尽到此义务,造成了错误转账的后果,因此将该银行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1.6万元。 

  银行 

  储户未尽注意义务错误转账 

  事发银行则认为,在提供ATM机转账服务时,多次要求顾客确认转入账号,以避免出现转账错误。因此,银行已经履行了明确的交易提示义务。 
   另外,银行方面认为,导致郭先生错误转账是其未根据ATM机系统提示核对账号,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,完全是由其自身失误所造成的。为此,银行在法庭上提供了郭先生转账业务的交易流程表,以证明系统曾提醒其确认账号。 

  法院 

  没有强制规定 银行不担责 

  法院审理认为,在转账过程中,银行的ATM机系统多次向郭先生提示核对账号,可视其履行了必要的交易提示义务,而且目前尚无法律、法规就姓名提示确认作出强制性规定,因此银行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 
   另查明,郭先生误将1.6万元转入了陌生人胡先生的信用卡上,这笔钱对于胡先生来说属于不当得利,故判决胡先生返还钱财。 

  ◇律师说法 

  储户应享有银行服务的知情权 

  记者调查发现,目前各家银行提供的转账服务,在银行柜台办理时,均会要求办理者确认转入账号的户主姓名。而ATM机系统则不同,只有部分银行有户主姓名信息确认环节。一名银行业内人士称,银行不在ATM机上提供户主姓名确认信息,是出于业务办理效率以及转入方隐私安全等方面的考虑。 
   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徐向平律师认为,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。但是商业银行是盈利性的企业,个人储户属于消费者,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享有知情权。 
   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,其中包括服务的内容等有关情况。储户转账时,银行有责任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储户业务的安全性。根据《消法》第七条,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,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,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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